河北省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有關規定
第一條 為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嚴格規范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倡導文明節儉新風,促進廉潔自律,根據《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實施細則的實施辦法》及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省各級黨和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中的黨員和國家工作人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
第三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堅持廉潔自律、勤儉節約、文明健康的原則,嚴禁追求奢華、大操大辦、借機斂財、鋪張浪費或者搞封建迷信活動。
黨員領導干部應當以身作則,堅持更高更嚴標準,發揮模范帶頭作用。
第四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通知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者個人參加,或者接受其贈送的禮金、禮品等財物;
(二)接受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金、禮品等財物;
(三)直接或者變相使用公款支付費用,或者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減免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四)違反規定使用公車、公物,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私營企業或者個人的車輛;
(五)大操大辦,或者采取分期、分批宴請等方式變相大操大辦;
(六)影響正常工作秩序或者群眾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七)造成不良影響的其他行為。
黨員干部對事后發現的屬于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其他與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贈送的,或者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等財物,應當及時退還;無法退還的,應當在收到后15日內上交本單位黨組織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機構)。
第五條 黨員領導干部一般不得操辦除婚喪以外的滿月、生日、上學、就業、履新、喬遷等喜慶事宜。確需操辦的,邀請參加人員不得超出近親屬范圍。
黨員領導干部一般不得參加親屬以外的婚慶活動,以及應邀擔任該類活動的主婚、證婚、總管等角色。經批準代表單位參加的除外。
第六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慶事宜,婚慶車隊不超過6輛,婚宴不超過12桌120人;男女雙方合辦的,婚宴不超過18桌180人?;閼c事宜用車及宴請標準不得超過當地群眾的通常標準。
操辦喪葬事宜,應當嚴格控制規模和標準。
第七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喪事宜,實行報告備案制度。
黨員干部操辦婚事應當于舉行婚禮7日前書面報告,操辦喪事即時口頭報告?;閱适乱宿k理完畢后,應當于15日內將執行相關規定情況書面備案。
婚喪事宜事前報告的內容包括:事由,舉辦時間、地點,擬邀請人員范圍、數量,使用車輛數量、來源,并由本人作出廉潔自律承諾。事后備案的內容包括:事由,舉辦時間、地點,實際參加人員范圍、數量,收受禮金、禮品數量,使用車輛數量、來源,以及落實有關規定情況等。
第八條 黨員干部操辦婚喪事宜,應當向所在單位黨組織和同級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報告、備案。其中,屬于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向上一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備案。
報告、備案應當填寫相應表格,報送本單位黨組織確定的承辦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黨風政風監督部門。
第九條 黨員干部違反本規定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通報批評或者組織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處理。對違規收取的禮金、禮品等財物予以收繳;對違規使用公車、公物的,責令退賠相關費用。
第十條 各單位黨組織應當加強教育、管理和監督,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嚴格遵守本規定各項要求。
紀檢監察機關(機構)應當加強對黨員干部執行本規定情況的監督檢查,對群眾舉報的黨員干部違反本規定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核實處理。
各單位黨組織、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對黨員干部報備的操辦婚喪事宜情況,應當定期進行抽查。對違反本規定行為不制止、不查處,造成不良影響的,依據《河北省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河北省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實施辦法》等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鄉鎮黨委應當組織、指導農村成立“紅白理事會”、制定村規民約等,對本地群眾操辦婚喪喜慶事宜進行規范。
第十二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領導干部,是指黨和國家機關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中擔任各級領導職務和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黨員;國有企業中相當于縣處級以上層次的黨員;未列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范圍的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和其他六級以上管理崗位的黨員。
本規定所稱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和近姻親。
第十三條 中央駐冀單位黨員干部、黨和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農村“兩委”和社區居委會班子成員中的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參照本規定執行。其中,農村“兩委”和社區居委會班子成員中的黨員操辦婚喪事宜向所在鄉鎮(街道)紀委報告。
已退休黨員干部、農村和社區的普通黨員以及私營企業等非公組織中的黨員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確定的基本原則。
第十四條 各地可以根據本規定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關于黨員干部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具體規定。已經出臺的相關規定,其關于操辦規模、標準等要求嚴于本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省紀委監察廳解釋。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